
▲綠委手舉支持增訂《虐殺兒童罪》可處死刑,最後卻投下不贊成票。
男童「剴剴」遭保母虐死案人神共憤,立法院今(18日)三讀通過藍白對《刑法》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修正草案的 再修正動議版,加重對未滿7歲幼童犯下殺人罪與傷害罪刑責。然而,綠委過程中手拿「支持」看板,最後卻投不贊成,引起民眾質疑。對此,民進黨立委郭昱晴也說明原因並舉例。
立法院今(18日)三讀《刑法》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,對於未滿7歲之人,以凌虐方式犯「殺人罪」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對於未滿7歲之人,以凌虐因而「致人於死」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郭昱晴表示,修法過程必須在不違反《兩公約》基本人權保障的前提下,保留法律區分動機與行為嚴重性的彈性原則,才能真正符合比例原則與法治精神。
她舉例,「一位年輕媽媽長期獨自在家中照顧年幼孩子,因經濟壓力、缺乏育兒知識,在沒有親友支持下,導致情緒失控。孩子在哭鬧時,她忍不住打了孩子甚至踢了幾下,造成孩子因為內出血死亡。」
郭昱晴說明,此舉例的事件非常悲傷,需要法律處理,但從司法角度看,這名媽媽並不是「計劃要殺死孩子」,而是情緒失控、長期被疏忽下造成的「過失或間接傷害致死」,「我們擔心刑罰若超出比例原則,不僅無法彰顯司法正義,更可能誤傷脆弱家庭與邊緣母親,造成新的社會創傷」。

▲郭昱晴指出,修法過程必須在不違反《兩公約》基本人權保障的前提下完成。
她指出,朝野對於虐童案件應處以重刑已有高度共識,但《刑法》已增訂第272條之一這條,應該有獨立條文、獨立罪名,彰顯國家對幼童生命權的絕對重視與保護,「不宜將此類重大案件併入現行傷害致死的脈絡處理,應以獨立條文明確設限,才能真正回應社會對保障幼童生命權的高度期待。」
郭昱晴表示,當面對剴剴案這起令人心碎的幼兒虐待悲劇時,我們除了嚴正譴責施虐者,也不能忽視整體制度的全面崩潰與監督的荒腔走板。
網友看完紛紛留言,「我本來因為剴剴很支持你的,但今天⋯對你超級失望」、「你不覺得第一段舉的例子,那個孩子超無辜的嗎,這到底是什麼冷血的心理狀態啊」、「第一個例子真的超爛的,剴剴案的保母到案也可以說忍不住打了幾下」、「第一段的例子怎麼完全看不出值得同情啊,壓力大忍不住把小孩打到死,不就是你們整天在譴責的虐童嗎。嘴上整天剴剴案,在那邊公審路人都要保護兒少權益,結果只因為顏色不一樣就大轉彎,笑死人」、「你舉的例子本來就該重判,你替犯人想,誰替小孩子想阿」、「你舉的例子可以用刑法59條減刑,而且限於『凌虐』兒童致死才會適用新法,你舉的例子根本不是『凌虐』致兒童於死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