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被告利用遊戲機引誘當時約9歲的受害人到他的攤位,多次趁機猥褻對方,被判入獄兩年。(早報網示意圖)
(新加坡3日訊)30歲男子在9歲那年為了能玩遊戲機,多次遭五旬男攤主非禮後不出聲,他搬家多年後再次遇見男攤主,為免其他男童受害,於是報案揭發攤主惡行。
《聯合早報》報道,男童長大後還會因兒時遭猥褻的陰影而經常做噩夢,他多年後偶然遇見曾猥褻自己的攤主,再次勾起痛苦回憶,於是在案發20年後報案。
庭上揭露,受害男子因為覺得自己的遭遇很羞恥,也覺得沒有人會相信他,多年來選擇保持沉默。
為了保護受害人,法官下令當地媒體不得報道可泄露他身份的資料,包括被告的姓名。
現年72歲的被告,事發時是一名巴剎蔬菜攤的攤主,他共面對10項牴觸兒童與青少年法令的控狀,昨日在庭上對其中3項認罪。法官將餘項納入考量後,判他入獄兩年。
案情顯示,受害人當時住在被告工作的巴剎附近,經常到巴剎走動,認識了被告夫妻。受害人的父親也認識被告,而且被告小兒子的年齡與受害人相仿。
被告擁有多架掌上型遊戲機,並提供遊戲機給社區內的孩童玩。
2005年的某一天,被告叫當時念小三的受害人(約9歲)到他的攤位,並告訴受害人若留在攤位內,就會讓他玩遊戲機。
由於家人沒能力購買遊戲機,受害人聽後十分開心,答應留下,過後也經常到被告的攤位玩遊戲機。
庭上揭露,被告後來趁受害人在攤位玩遊戲機時,伸手猥褻對方。
受害人雖感不適,但因想繼續玩遊戲機,又害怕被告會不開心,於是沒有出聲。
某些時候,受害人會拒絕被告的挑逗,後者便會對他冷臉相待,受害人須懇求被告,對方才會再讓他玩遊戲機。
鑒於這些因素,受害人認為自己虧欠被告,為了能繼續玩遊戲機,便允許對方猥褻他。
調查顯示,從2005年至2006年,被告多次觸摸受害人的下體,作案地點包括被告的載貨羅里及住所。
庭上也披露,被告當時除了在住所猥褻受害人外,還要求後者全裸躺在床上,讓他用拍立得拍下裸照。受害人照做,但事後要求被告把照片撕掉。
法庭文件顯示,受害人事隔多年報警後,被醫生診斷患有創傷後應激症狀,但並未構成障礙的程度。
根據控狀,被告事發時也曾對另一名當時約7歲的男童下手。